近日,南宁市民韦先生向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反映,他于2021年5月30日,把手机交给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吾悦广场内的手妖手机维修店(以下简称手妖)维修,但是该店老板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将手机寄往深圳修理,并在最后导致手机无法使用,直至2023年3月17日,双方仍未达成赔偿协议,他已被迫使用维修店提供的代用机近两年。
手机维修半月后变成“板砖”
顾客质疑店家未通知即寄往他处
“当时手机出现了发热、自动重启的情况,去官方店维修的话要换主板,价格要两三千元,我就不是特别想换了。”韦先生说,他和朋友在吾悦广场购物时看到了手妖店铺,认为店内设备齐全,就想要对方试一试能不能修复手机。
在得到手妖老板的肯定答复后,韦先生将自己的iPhone11Pro(256G版本)交给该维修店修复,随后,店老板则将一台iPhone11(128G版本)给韦先生作为代用机。并表示,手机修理费用大概在800元左右。
修复手机期间,手妖老板向韦先生询问了手机是否有重摔、是否经历车充、有无进水等情况后,向韦先生表示,手机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一段时间修理,让韦先生耐心等待。2021年6月2日,手妖老板告诉韦先生,手机出现了主板断线问题,已经下单购买板底进行维修。然而,手机修理了半个月后仍未修好,韦先生便在微信上向手妖老板询问情况,手妖老板则表示“我搞不定,寄给深圳了”。
“即使是我把手机交给他维修的,他在寄往深圳的时候应该向我确认一下,而不是直接就将手机交由他人维修。”韦先生说,手机寄往深圳后,被检测出CPU损坏,已无法维修,本来只是不时自动重启的手机经过维修后变成了“板砖机”,他无法接受。
2021年7月15日,手妖老板向韦先生表示,该手机相当于行业里的“炸弹机”,遇到属于运气不好,由于前前后后投入的材料费已超过800元,如果韦先生需要使用代用机,希望能够补偿店方1000元。
韦先生与店家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店家与韦先生此前曾就赔偿问题进行过一次沟通。“我肯定不会同意他的提案,他给的代用机我根本不想用,原来的手机被修成那样我也不想要了,我现在就希望店家能够赔偿我一台配置与当时一样的新手机,或者直接赔偿一定的金额。”韦先生表示,他于2022年5月向12315反馈情况,随后店家给他回了电话沟通赔偿问题,但是最终还是没能协商成功。
3月16日,记者与韦先生来到手妖店铺,该店铺位于吾悦广场的扶梯旁,店铺内显眼的招牌上写着“苹果面容修复、内存升级、手机回收”的标语,不时还有工作人员在招揽路过的顾客。该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老板不在店铺内,手机由老板经手,他也不清楚具体情况。
随后,韦先生与手妖老板进行了一次通话,手妖老板表示,愿意赔付一块新的主板,若韦先生愿意支付使用代用机产生的损耗费用和维修手机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用,则愿意赔付一台和原手机同等配置的新手机。而韦先生则表示,手机维修后已损坏,不接受支付维修费用的提案,希望店家直接赔付一台和原手机配置相同的新手机或按当时的市场价赔付相应金额,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手妖老板表示,希望韦先生通过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从中协调。然而,当天晚上,韦先生告诉记者,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给他回电称,手妖老板拒绝调解,并让韦先生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3月17日,记者拨打手妖老板电话,此时该号码已处于关机状态,多次拨打均无法拨通。
律师提醒:
维修手机时,消费者应保留维修凭证以便维权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维修店在对维修手机过程中,未经韦先生的同意便将手机送至深圳修理,且未告知韦先生修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手机在维修后由原来仅出现发热、自动重启变成了无法使用的状态,因此,如能证明手机损坏是由维修店导致,维修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家在提供手机维修服务的过程中导致手机损坏无法使用,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维修店应当负责将韦先生的手机修理好,如无法修理,则应当按照韦先生的手机在维修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因此,维修店要求韦先生支付代用机产生的损耗费用和维修手机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维修手机时,最好选择正规的厂家和门店,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对应的官方线下门店,或者选择有维修资质和正规货源的店,必要时可要求其出示授权文件。此外,消费者应向维修店索取并保留维修凭证,注明手机型号和串号、故障原因、维修项目、维修地点、维修费用等,以便日后维权。